为了加强我县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制止买卖税款违法行为,确保“以票控税,以票促管,以票促收”,防止税款流失。
地税机关对建筑安装业发票领购、开具、使用、缴销、检查各环节的管理。
1、 县局发票所负责建筑安装发票使用范围的控管和审核。
2、办税服务厅负责建筑安装发票的开具管理。
3、稽查局负责建筑安装发票专案稽查。
1、建筑安装发票的领购
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按照上报的发票领购计划、领取建筑安装发票。发票所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XX分局有效的印章”,防止建筑安装发票超出本辖区范围使用,从源头上控制利用发票买卖税款。
2 、建筑安装发票的开具、使用
(1)建筑安装发票由地税机关集中管理,统一填开,按填开发票金额依率计征税款。
(2)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业)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取得建筑安装发票。
(3 )在城区范围内(工业园区)县以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城区办税服务厅开具建筑安装发票,跨乡镇超范围开具和使用的发票一律无效。
(4)建设单位必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包括预付工程款)对跨乡镇超范围使用的建筑安装发票和非建筑安装发票应予拒绝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由建设单位补缴税款。
(5)县局设立建筑业税收专职稽查机构,负责全县建筑业税收和建筑安装发票的稽查,查处利用发票,偷逃、抗税、买税卖税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
3 、建筑安装发票的缴销、审核
办税服务厅将填开的建筑安装发票存根按本装订,每月(季)上缴发票所,发票所专人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局实施专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