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各城市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案,认真做好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隐患排查。全面了解地下管线的现状和运行状况,摸清地下管线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驻军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各城市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编制管理
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具体安排。新(改、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各城市在拟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改造计划时,需提前通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制定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预留通道。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新(改、扩)建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坚决杜绝随意开挖马路现象。
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入股,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