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解读

2022/07/15161 作者:佚名
导读: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条例》对可以采取强制停电的10种情形进行了细化。 1.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2.用电人确有窃电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3.非居民用电人或居民小区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4.用电人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昨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条例》对可以采取强制停电的10种情形进行了细化。

1.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的;2.用电人确有窃电行为,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处理的;3.非居民用电人或居民小区运行中的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4.用电人的用电设备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5.非居民用电人在限期内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6.用电人擅自转供电能的;7.用电人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危害供电安全,扰乱供电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整改的;8.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缴仍未缴清电费的;9.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故障检修的;10.国家规定可中止供电的其它情形。

《条例》规定,在采取停电措施时,供电企业须发布通告,如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告用电人。如因电力设施临时故障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告用电人。

如果用电人对供电企业采取的停电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停电通知书之日起的7天内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向其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