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2年2日 计投资[1993]116号)
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
(1993年12月24日 计投资[1992]2569号)
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发、供电比例严重失调的恶果。
为解决原供电贴费标准太低和110千伏送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问题,各地电力部门在收取正常贴费的同时,采取了各种筹资形式,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收费,企业对此反映较大。因此,在供电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供电贴费问题的批示,我们与财政部、能源部、物价局对供电贴费标准、管理办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
一、根据近几年物价、材料、设备、取费标准等因素的变化以及高低压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调整贴费标准,加强贴费管理是必要的。
二、鉴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已远不能满足电力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重新核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应将110千伏电压等级列人供电贴费的征收范围。
三、必须加强和完善供电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计划、银行、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切实征好、用好、管好贴费资金,使之在供配电工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四、在制定和执行新的供电贴费标准的同时,请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新的供电贴费管理细则,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新的供电贴费标准颁发执行后,各地擅自加收的城网建设资金等一律废止。
经能源部测算,调整后年收取贴费总额约为21—23亿元,较每年收取贴费总额增加7—8亿元。即使这样,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与实际工程需要还有不少差距,过去多年的“欠帐”还难以在新的标准之内考虑。因此除通过电网规划、节约开支外,还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财务专帐管理,贴费专户存储和专项审计监督制度等,以加强贴费的监督与管理。鉴于此,能源部起草了《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及《贴费测算资料》一并呈上,请审阅。如无不妥,我们即将《暂行规定》批转有关部门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