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实现城市地下管线保障功能,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有线电视管线及其他用途的各类地下管线、管线共同沟及其附属设施。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市容园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发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建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