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外工程亦称“协作配合工程”。指为工厂、矿山主体项目协作、在厂区以外建设的配套工程和设施。
包括:
(1) 供电工程: 输变电工程,自备热电站,临时供电工程;
(2)运输和电讯建设: 铁路支线和专用线,公路,港口码头,电讯通讯;
(3) 城市公用事业建设: 供水,排水,城市道路,防洪,煤气热力,消防;
(4)文教卫生与公共服务事业建设: 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影剧院,商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等工程。
厂外工程要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如建立共同协作的铸锻中心和机械修配厂; 联合使用铁路支线和各种铁路设备、港口、码头; 共同使用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设备; 联合使用电力、热力和煤气; 联合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共同使用公路、桥梁和城市公共服务事业等,以节省基本建设投资,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