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出具《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凭证,签证手续应当完备。
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和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涉及重大变更报原图审机构审核确定。
第七条 《工程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等,并具明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第八条 《工程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损失或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数,注明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时确定结算价格;
(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及时提交《工程签证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审批部门在接到《工程签证单》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