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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5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1995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在规范我市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些年国家和省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多部与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1995年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在规范我市城市供水用水行为,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供水管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近些年国家和省先后出台或修订了多部与城市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技术规范,市政府也对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作了新的工作部署。现行条例由于制定时间久远,多数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重新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我市1995年制定的《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本市市区,此次重新制定条例时,考虑到我市县(市)城市供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县(市)实行城市供水的镇一并纳入调整范围,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实行城市供水的镇)建成区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城市供水设施是保障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与供水安全直接相关,有必要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为此,条例从四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按计划推进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二是要求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产品目录,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管;三是要求建设单位根据本市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产品目录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四是针对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与其相连接的供水设施,规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在工程竣工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检验,实现“统验”立法意图,为进行“统管”奠定基础。

(三)关于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划分问题。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回应群众期盼,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从“新建”和“既有”两方面进行了划分。一是对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规定了“统管”,即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二是对既有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则上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业主大会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决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的除外。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由供水设施自费安装人,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关于水质保障问题。水质保障与城市供水安全以及市民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强化水质保障,条例对以下三方面主体提出了要求:一是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保证城市供水原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保障供水安全;二是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报送有管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三是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将检测情况在住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

2017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7年12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草案的合法性、操作性进行了系列调研及征求意见工作。将草案全文在哈尔滨日报和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发送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及立法联系点,利用哈尔滨新闻滚动字幕发布征集意见信息,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组织召开供水、规划、卫生、环保、水务、物价、城管等部门座谈会,系统了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呼兰、松北、双城、木兰、宾县等四区四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座谈会,赴五常实地调研,直接了解基层情况;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并就城市供水设施统建统管问题进行了专项论证;赴沈阳、大连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借鉴立法经验;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围绕草案涉及的难点问题进行反复探讨。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2018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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