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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77 作者:佚名
导读:十、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3月2日粤府令第1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删去第十五条。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和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调整现有规划的,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2011年3月2日粤府令第1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删去第十五条。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全省和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调整现有规划的,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具有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4.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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