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一)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包括: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时儿女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包括:
1、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1、 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 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