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删除。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
三、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确需修剪、砍伐树木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责任单位。”
五、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达到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责令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
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删除。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删除。
十、将第三十三条第九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绿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绿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每棵(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