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阜阳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条例》,有利于提升阜阳市城市绿化水平,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条例》审查结果的说明,并于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