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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格认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持证上岗”制度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申请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