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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格认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持证上岗”制度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申请报告(略)。

第十五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不能视同于技术职称或职务证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公路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资格认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持证上岗”制度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申请报告(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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