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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517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自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特别是2001年8月《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招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大部分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自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特别是2001年8月《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招投标工作总体情况良好,招投标活动逐步规范。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大部分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都执行了招投标制度,公开招标比例大幅度提高,通过公开招标签订合同份数和合同金额逐年提升。但是,在规范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有些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项目变为直接发包,且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二是,有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三是,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行政监督部门违法介入具体招投标活动中,干涉当事人自主权;五是,一些行政监督部门职能交叉、职权重叠,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也没有建立招投标的投诉和处理机制,导致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此外,随着《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施行,投资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我省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领域不断扩大。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政府特许经营、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公益项目代建单位以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也亟需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针对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大的趋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草案)》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拟作以下界定:一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在第六条中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二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在第七条中将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等纳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三是,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第八条中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等项目纳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考虑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将不断变化,为适应情况的变化,拟在《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列入地方预算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关于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目前,在招标投标实践中,项目业主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变为邀请招标,将应当邀请招标的变为直接发包,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条例(草案)》拟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在第十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情形;二是,在第十条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条件,在第十一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拟不招标的条件作出规定,并规定实行审批制;三是,在第十二条明确审批机关;四是,在第十三条中规定自行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

(三)关于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目前,政府各个部门的评标专家库基本上是按照行业设立的,这种按行业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大部分来自与主管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企业、单位,往往容易出现本行业、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偏袒本行业、本系统的投标人的现象,很难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这种由部门各自分别建立、相对封闭的评标专家库,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严重缺陷或不足。同时,按部门设立的专家库,必然导致专家资源十分有限,易被人熟知和操纵,影响招标公正,使招标流于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要求“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根据上述规定,同时借鉴有关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拟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具体组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确定的方式,拟在《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中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建立的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关于招标投标程序。严格、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是招投标活动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目前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项目业主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条例(草案)》第四章拟对招标投标程序作严格的规定。一是,为了防止招标人借发布招标公告、拟定招标文件之机规避招标,《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在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强调:“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二是,针对投标实践中存在的串通投标等问题,在第三十六条对投标人串通投标,在第三十七条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作了具体界定;三是,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在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不得将评标项目及其相关内容通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在第四十二条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在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五是,为了防止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中标合同备案的内容,并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强调:“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五)关于监督和投诉。目前我省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越位”和“缺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违法增设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核准事项,违法直接参与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资格审查、标底审查、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等活动;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没有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和处理机制,致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中“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的要求,拟在《条例(草案)》作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在第五十四条对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作明确划分,在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中建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之间投诉处理、监督执法中的配合机制,在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职权;二是,在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对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权、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三是,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越位”实施的行为。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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