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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5117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研究新型城镇化工作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城镇化工作问题,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有关政策。 (三)负责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含重点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建档案接收、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建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研究新型城镇化工作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城镇化工作问题,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有关政策。

(三)负责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的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含重点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城建档案接收、管理和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事业性规费管理工作和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规范全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结余资金的处置工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

(七)负责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市设计、城市勘察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审批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工作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标准、全国(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物业服务等建设行业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领域各类执业资格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年度城市维护项目计划,拟定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有关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承担区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研究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协调、服务、监督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拟定市政、园林、环卫、供水、排水、照明、燃气、热力等行业管理政策,落实行业技术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批后监管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

(十四)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的养护管理,制定养护管理标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对占、挖所属城市道路、绿地等市政设施进行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等市容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和节水器具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组织城市防汛防雪工作。

(十六)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实施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等制度;指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房屋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拟订旧城改造政策、编制年度旧城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和监督制度;指导全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人防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贯彻执行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要求,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审核,监督检查城市重要区位防护准备和城市基础设施防护功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落实。

(二十一)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负责全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挥理论研究、指挥手段建设和训练演练,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二十二)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及平战结合有关安全的监管工作。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三)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区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利用电信、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保障人防通信警报工作,会同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人防无线电专用频率管理。

(二十四)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指导全区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五)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区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六)负责组织开展人防科研、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管理人防行业标准化工作。

(二十七)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国家、省、市、区拨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监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使用,监督管理人防系统国有战备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建设市场投融资优惠政策。

(二十八)组织全区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负责全区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

(二十九)战时在区人防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命令、指示,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准备、人民防空转入战时体制工作,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重要经济目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区人防指挥所提供后勤保障。

(三十)组织落实和协调推进人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三十一)承担区人民防空军政联席会议、区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等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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