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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全文

2022/07/15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500m²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城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开工前施工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

500m²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图章”,是指城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对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工程开工前施工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跨区域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联合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第二章 设计方案审查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申请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并核盖业务专用章。未经审查合格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审查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三)建设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四)项目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或可研备案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立项批复资料);

(五)规划总平面图;

(六)规划红线图(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供用地范围图);

(七)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光盘)一套;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意见、树木迁移砍伐的意见等)。

第七条 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设计总说明(含工程概况、设计依据、现状概述及分析、设计原则、总体构思和布局、专项设计说明、用地平衡表、投资估算、绿地率等);

(二)区位图;

标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图纸比例不限;

(三)用地现状图;

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现状地形等高线、道路、有保留价值的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水体边缘线等。

(四)总平面图;

标明用地边界、周边道路、出入口位置、设计地形等高线、设计植物、设计园路铺装场地;标明保留的原有园路、植物和各类水体的边缘线、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标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针、图例及注释。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五)功能分区或景观分区图;

用地功能或景区的划分及名称。图纸比例不限。

(六)竖向设计图;

标明设计地形标高与原地形标高;标明主要控制点高程;标明水体的常水位、最高水位与最低水位、水底标高;绘制地形剖面图。

(七)园路设计与交通分析图;

标明各级道路、人流集散广场和停车场布局;分析道路功能与交通组织。

(八)种植设计图;

现状植物调查图、现状土壤情况、土壤配置设计、植物配置规划平面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

(九)主要景点设计图;

对主要景点或重点区域作局部景点设计。

(十)专项设计图;

园林建筑与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结构设计、市政配套设计等。

(十一)投资估算。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编制深度要求。各类设计图纸的图例图示应当符合标准,规划图纸应当包含用地红线(或用地范围线)、规划路边线、指北针、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等内容。

第九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绿地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计方案是否达到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设计选用及配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抗风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

(五)新建或改建室外公共停车场应体现林荫性,停车位间种植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阳;

(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七)涉及城市树木迁移及砍伐的,是否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意见;

(八)场地现状土壤和设计用土可否满足植物生长需要;

(九)投资估算(以可研批复为依据)。

第十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审查绿化方案,对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为设计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对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的各类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

(二)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

(三)“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在受理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初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部门通知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修改完成由审查部门再次组织审查。经两次审查不合格的,退件处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核查绿化工程是否通过“绿色图章”设计方案审查。

第三章 施工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绿化工程施工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施工备案申请表;

(二)勘察报告;

(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

(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招投标项目);

(六)施工合同;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料;

(八)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九)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十)监理合同(无监理单位的项目无需提供);

(十一)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应核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绿地及其内部建筑的位置、面积验收测绘资料、《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质保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报告》);

(三)签章齐全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一套;

(四)“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历次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即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即时备案办结;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大园林绿化工程,指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项目总投资三千万以上且人流密集的场所,或者位于城市重要景观风貌区域、重要城市干道、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参加审批、验收时,可参照本办法与主体工程并联审批、验收,无需专项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珠海市“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珠市政林业〔2015〕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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