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适应国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规变化,进一步简化、整合行政审批制度,在《珠海市“绿色图章”实施细则(试行)》(2015版)的基础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并征集各相关单位意见,起草了《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现就起草该制度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位法的变化。
上位法律、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变化及《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出台,进一步要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深化精简审批、简政放权的管理模式,同时也从法律上重新明确了“绿色图章”审查部门及适用范围。
(二)原有《“绿色图章”制度》与发展形势不适应。
2015年2月3日,《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与验收中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珠市政林业〔2015〕31号,下称《“绿色图章”制度》)正式印发,该制度的出台弥补了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缺口,完善了绿化工程审查机制,促进我市绿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
由于《“绿色图章”制度》规定有效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目前文件已过期。此外,2019年机构改革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接了原市市政林业局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职能,原《“绿色图章”制度》实施程序中的职能部门分工已不再适用,需重新拟定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二、起草目的
为切实发挥“绿色图章”审查作用以及解决存在问题,保障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审批机制等管理制度,制定该《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三、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号)。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 第63号)。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四)《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查。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其中,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园林绿化指标。
四、制度程序说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上位法规、相关规定和现行《“绿化图章”制度》实际工作情况,广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多次征询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职能单位意见及珠海格林集团、珠海华发集团、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等国企、私企单位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会及在局网站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各单位建设性、规范性意见,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办法》。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本办法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财政性投融资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500m²以下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可免办“绿色图章”手续。
(二)职能分工。
鉴于政府组织机构调整及推行简政放权基本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部门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绿色图章”管理工作。
跨区域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联合实施“绿色图章”程序。
(三)设计方案审查。
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简化审批程序以及容缺后补管理模式等相关要求,针对原“设计方案审查模式”调整为“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审查绿化方案,对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为设计方案审查提供参考意见;对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审查模式。
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针对原“设计方案审查程序”调整为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但满足第六条第(一)、(二)、(三)、(五)、(七)、(八)项且提供项目立项预审意见(按规定免办立项手续的可不提供)及项目选址意见(含用地范围图)的,审查部门可先行受理并即时作出补齐补正告知,材料补齐时限为受理后10个工作日,逾期未补作退件处理。
(四)施工备案。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度有关规定及参考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深化精简审批要求,取消原有施工图审查,本办法废止原施工图审查,新增施工备案,规定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建设工程施工备案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并明确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备案所需资料。
(五)竣工验收备案。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有关规定及参考房屋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深化精简审批要求,取消原竣工验收,新增竣工验收备案,规定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报“绿色图章”管理部门备案,核盖业务专用章。并明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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