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总体部署,现就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逐步推进预拌砂浆在全省建筑工程中使用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要认真落实“禁现”政策规定,预拌砂浆使用应按照主城区向外辐射的原则逐步推开,2015年底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全覆盖。各市应明确预拌砂浆使用管理部门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二、建立预拌砂浆工程使用信用档案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预拌砂浆使用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首次用于建筑工程的,生产企业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使用单位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名录》中选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落实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责任
各有关机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形成合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作为质量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日常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严禁工地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收集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定期更新指导价格;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招标人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砂浆强度、等级等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监理单位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及未按标准规范施工的,要及时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有关原材料复检报告及预拌砂浆检测报告、质量证明等资料存入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四、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宣传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信息宣传平台,提高社会对预拌砂浆的认知程度。对按规定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