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加强与完善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乐政发〔2007〕50号)、《乐清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补充规定》(乐政发〔2009〕3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结)算及财务管理的规定》(乐委发〔201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直接投资类政府投资项目。
乐清湾港区、乐清经济开发区、柳白新区、各乡镇(街道)及其下属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项目和其他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不再根据本办法审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在交通运输、水利、住建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办理审批、审查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技术或者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需作初步设计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五)其他变更。
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的工程清单的差异或者误差,因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变化以及设计图纸无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自行调整。
第五条 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不涉及建设规模扩大、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标准提高,单项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下且在合同价10%以下的;
(二)较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在100万元以下或者超出合同价10%但在20%以下的;
(三)重大变更: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或者超出合同价20%的。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