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造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1、建筑工程bulding 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 、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 of build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 验收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 、进场验收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 、 检验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6、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7、 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有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8、 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9、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0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1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12、 抽样方案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3、 计数检验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14、 计量检验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15、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16 、返修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17、 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