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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章程

2022/07/15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简称“河南招投标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B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社团组织。 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名称: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简称“河南招投标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BA)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监管部门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社团组织。

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自觉接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全省招标投标行业方面的行规行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协调和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招标投标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各项综合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省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建管理评标专家库;

(五)为全省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招标投标咨询服务;

(六)宣传有关招标投标方面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集、传递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整理编辑招标投标方面的资料,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七)组织交流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经验;

(八)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代表河南省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开展有关招标投标方面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及其他组织委托,承办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会员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

(1)单位会员入会申请,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向理事以通讯形式公示。

(2)个人会员入会申请,须经一名协会理事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向理事以通讯形式公示。

(三)凡被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由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证分为单位会员证、个人会员证、理事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题讨论、信息经验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会议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因工作急需,副会长和秘书长、常务理事的任免可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其结果以通讯形式向理事公示;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30日河南省招标协会一届三次理事投标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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