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
…………。
五、删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应当作出回收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予以报废”。
删去第四款。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此外,对上述八件法规相关条款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