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程序:
1、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
2、在评标委员会和投标单位参加的情况下,由公证部门验证标箱无讹后启封;
3、招标主持人通报本次招标情况,公布评标原则和评标注意事项;
4、公证部门核实投标文件,并做出书面记录;
5、由招标主持单位指定的拆封员、唱标员、记标员进行拆封、唱标、记标。记标员记标后须由投标代表当场签字;
6、公证部门公布公证结果;
7、投标单位退席,等候询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由招标主持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享有定标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可以询问投标者与投标有关的情况,听取投标者对投标书有关事项的说明,但不接受投标者对投标书的修改。评标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可以建议招标单位拒绝所有的报价,对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不做中标保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自开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由招标主持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对中标者由招标主持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按中标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拖延或拒签。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应规定按设备制造进度拨付设备预付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开标之前和宣布中标之前,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定,以及关于选标建议等情况,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招标办在进行招标工作中,可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