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前,识别项目需求与范围,根据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相关方约定及项目目标之间的内在联系,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管理目标。
3.1.2 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将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委托给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联合体承担。
3.1.3 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的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组成时,应明确联合体的牵头单位。
3.1.4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由具有相应能力和业绩的工程咨询方承担,其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咨询业务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类单位承担。
3.1.5 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应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3.1.6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转让应由其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
3.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咨询工作时,应与专业咨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3.2.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可包含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及运营阶段咨询。
3.2.2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可包含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与专业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内容,可包括项目策划管理、项目报批报建、勘察管理、设计协调管理、投资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进度管理、组织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数字化管理、风险管理、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后评价与运营维护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专业咨询的内容,可包括决策阶段咨询、招标采购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运营阶段咨询、BIM 数字化咨询和其他专业咨询。
3.3.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管理目标,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流程和制度。
3.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针对建设项目实际要求,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协调体系,对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实施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
3.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形式宜采用“1 N X”模式。
3.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按下列要求组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
1 书面授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的总咨询师,并实行总咨询师责任制。
2 根据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配备专业咨询工程师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到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咨询业务的需求。
3.3.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总咨询师应取得投资决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当采用分阶段咨询时,总咨询师宜具有相应阶段主要专业咨询的注册执业资格。
2 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咨询的注册执业资格或具备相应能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3.3.8 总咨询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制订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组织架构、专业分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相关成果文件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2 组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审批专业咨询实施方案;
3 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人员及岗位职责,选定专业咨询工程师,明确专业咨询工程师的职责;
4 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授予的其他权责。
3.3.9 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大纲的编制,负责编制专业咨询实施方案的编制;
2 按照工作计划、任务分配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完成所负责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向总咨询师汇报工作;
3 完成总咨询师安排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