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控制投资成本,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和范围,规范项目建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均适用于本办法。使用国债和国债转贷资金的,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签订、现场施工、竣工决算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成本控制。
第四条 项目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资金调度进度,结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项目建设资金及时从财政拨至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专用帐户。
第二章 项目实施前期资金控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概、预、决算编制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具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编制。
第六条 推行项目限额设计,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项目合同签订前需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合同计价条款按工程计价清单进行审核。
第七条 项目招标应当设定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公开招标基础上,选定合理低价中标单位。合同签订条款的内容应符合招投标文件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所明确条款。
第三章 项目实施过程资金控制
第八条 明确财务职责,严遵财经纪律,按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工作。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定、竣工验收等工作。对于项目单位负责采购的各种材料和设备要建立完备的入库签收和领、退用登记制度,应派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
第九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规模和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向项目单位提供合同履约担保。合同履约担保可以是现金或银行保函。采用现金方式担保,承包人应交纳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10%的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担保,承包人应向项目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完工且办理竣工验收后按规定退还给承包人。
第十一条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材料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5%。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签订合同前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单位不得预付工程备料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项目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项目单位不予认可。
(二) 根据监理、承包、发包方确定的已完阶段工程量计量数据、承包人书面申请,项目单位可按不高于确认的计量工程价款的70%分批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即非建设性支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总支出额控制在工程投资总额的3‰以内。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包括: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差旅交通费等,对于建设工期在两年以上(含两年)或工程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方可视情况租赁相应的办公场所并对项目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配备一套简易木制办公桌椅。租赁的办公场所只能添置一部固定电话、一台饮水机及必备的办公文具。工程项目管理费中一律不能开支与工程项目无关的招待费、考察费、汽车费。抽调负责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各种津贴、补助等。
第十四条 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由承包方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合同及工程计量清单签字联审查备案。票据审签的程序为:①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与总监签署意见;② 项目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程部负责人签署意见;③ 项目单位财务部负责人签署意见;④ 业主法人签署意见;⑤ 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合同价款、变更价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在施工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履行书面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关的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全部合同、变更资料及预、决算等资料原件必须交项目财务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项目竣工资金控制
第十七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凡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其一切费用不准从项目投资中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尾款。
第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承包人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单位报送市审计局进行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单位工程竣工资金结算的依据。市财政局应当及时做好财务决算的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预留项目承包方竣工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无质量缺陷后清算(不计质量保证金利息),质保期内如有返修,承包方无偿返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按财政部有关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项目单位严禁擅自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严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严禁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并负责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应加强对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保证各环节合法和透明。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意见。项目单位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当向上级部门反映。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