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 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 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对 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月 10 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 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报 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自评 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 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 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 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 2)。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重大隐患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电监会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Ⅰ级重 大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 Ⅱ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电监会可根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Ⅱ级重大 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电力企业报送的以及 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定级和登记 建档,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评估。经评估为Ⅱ级重大隐患 的且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要向相关企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 办通知单。经评估为Ⅰ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 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电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整改时间超过 180 天的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可由 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 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力企业。重 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 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 180 天的重大隐患,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 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 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 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 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 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 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 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重 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规定时 间完成整改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工停产。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隐患 月报告、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所辖地 区电力企业在隐患管理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奖惩机制和信息报 告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并于每月 17 日前向电监会报送上月本地 区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 17 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 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于电力企业自主排查评估、及 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治理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在督查时 发现重大隐患而相关电力企业未上报的,要给予通报评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