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标GB3836.1—2000联锁装置要求:“为保持某一防爆型式用的联锁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2、《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要求:“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3、《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要求“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4、《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要求“采区电工不得擅自打开采区变电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5、《关于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煤安监技装〔2010〕25号)“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检查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是否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发现煤矿井下仍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矿用开关“两防”功能不完善、电气设备失爆等问题,要现场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限期撤出作业场所,并依法实施处罚;
6、《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
7、 《MT/T1097-2008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2.2电气通用部分 “联锁装置和警告”规定“检修后的矿用电气设备,为确保其安全供电和防爆性能,必须实现两防(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解除的联锁功能。矿用开关两防锁按JB/T 10835-2008执行”;
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安发[2009]269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高低压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9、潞安集团公司(潞矿生字[2010]342号)《潞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高低压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功能(即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10、《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潞安矿业)联锁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否则为失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