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方针指明了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国家的、地方的和部门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安排工业、农业、城市、交通、水利等项建设事业时,必须充分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既要考虑近期影响,又要考虑长期影响;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要考虑环境效益;全面调查,综合分析,做到合理布局;对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污染物,不是消极的处理,而是要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依靠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发动各部门、各企业治理污染,使环境的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使实行法制与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相结合,把环境保护事业作为全国人民的事业;保护环境是为国民经济健全持久的发展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劳动和生活环境服务,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造福。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