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权限。行政主体签订公共工程合同由有关机关代表进行,有关机关在签订合同之前,往往要有其他机关授权。就国家而言,签订合同的权力随合同金额的大小而不同,一般的合同由部长授权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由政府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授权签订。地方团体签订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由大区议会主席、省议会主席和市长在各自议会的授权下签订。除必须具备正当的授权外,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有时还必须咨询其他机关的意见,对国家来说,合同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时,必须咨询政府合同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这种委员会存在于中央各部内部。
2)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方式。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方式和一般行政合同相同,有招标、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三种方式。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行政机关可以自由决定采取哪种方式,但是,当采取招标方式时,如果合同金额达到一定数目以上时,必须在欧盟的指定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表,以便欧盟其他国家的企业家参加竞争。
3)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形式。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原则上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金额较低的合同,具备承包企业所开出的清单或发票已经足够。对于一般承包合同而言,除必须具备行政合同所共有的文件以外,还必须具备公共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文件。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所特有的文件主要有两项:
第一,价格清单。指明每项工程的价格,计算价格的方法。通常有整体价格、按单价计算价格、按定价表计算价格等。对于企业家而言,这是取得报酬最重要的文件。
第二,工资清单。应指明施工地点的一般工资标准,而且根据工资变动的情况修改。承包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清单中所定标准。工资清单是必须有的文件,因为在承包合同中往往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报酬随工资清单的修改而变动。
上面两个文件是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文件,行政主体和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明双方遵守以上文件中的规定。除了这些主要文件外,有的可能还有某些次要的文件,不具备合同性质,只有参考价值。例如工程概算说明书、工程数量估计书等,供行政机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