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捐助合同由两个单边的连续行为结合而成,其中一个是提供捐助的行为,另一个是接受捐助的行为,当事人不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法国称这种合同为单边合同。
1.提供捐助
捐助人必须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公法人的捐助必须由有权限的机关提出,捐助行为是非要式行为,但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白无误、完全自由的。
捐助行为的效果是在受益的行政主体接受时成立捐助合同。在未接受前,捐助人可以撤回或者修改捐助行为,但必须是明白的意思表示。
捐助行为在没有撤回前继续存在,不因捐助人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在捐助行为未接受前也有权撤回。捐助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如果捐助的物体由其他人取得时,受益的行政主体不能对捐助人以外的人主张权利。但在捐助未撤回前,可要求捐助人或其继承人履行义务。
2.接受捐助
接受捐助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捐助行为未撤回前,由有权代表受益的行政主体的机关提出,接受行为的效果是成立捐助合同。
行政主体是否接受捐助完全自由,唯一的例外是修理教堂的捐助,如果捐助的金额足以进行修理工程时,行政主体不能拒绝。接受行为也必须是明白的意思表示,不能修改捐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