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原文
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廊坊市发展改革委,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国际电力公司、华润华北电力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由于新一轮输配电价政策尚未出台,冀北电网2020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未能按期开展。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在输配电价未出台的情况下,先期按原输配电价组织开展年度交易规模中的7月份电力直接交易,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0年7月冀北电网大用户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定为35.75亿千瓦时(用户侧)。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内电厂交易电量为25.59亿千瓦时(张家口发电厂、王滩电厂、涿州热电、曹妃岛电厂、蔚县电厂占区内交易电量份额),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剩余部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电力用户与冀北区外电厂进行交易。全年交易电量按照区内70%、区外30%分配,考虑5-6月份区内、区外交易电量比例偏差,7月区内、区外交易电量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二、交易组织安排
1.交易组织依据
《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暂行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17〕543号)相关文件要求。
2.交易品种及开展周期
电力直接交易组织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开展。
3.交易申报单元
发电企业:将同一发电企业下所有机组打包参与交易,结算时按照机组上网电量比例将交易电量拆分至机组。
电力用户:将同一用户下的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用户编号)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4.安全校核: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和冀北电力调控中心协同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5.交易结果发布: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输配电服务合同。
6.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有关要求暂维持2019年方式不变,同一投资主体所属的售电公司(含关联企业)申报冀北地区直接交易电量合计不应超过冀北地区本周期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的8%,占比上限由我委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三、直接交易输配电价
1.直接交易电价为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的市场化电价,为电厂侧价格。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直接交易电价 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有关规定支付基本电费。发电企业结算电量按用户侧直接交易电量计算。直接交易电价包含环保电价(包括超低排放电价)。
2.省内输配电价、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暂按冀价管〔2019〕726号文和发改价格〔2018〕224号文执行。如遇输配电价调整,按照最新电价文件执行。
四、交易结算
1.市场化用户到户电量电价由“直接交易电价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代理用户 (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到户电量电价由“直接交易电价 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购售电服务价”构成。
2.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达成交易,采用 “加权平均”方式确定其直接交易电价(区外电厂另加跨省跨区输电价格),电厂按各自合同电价结算。
3.相关市场主体维持现有结算关系不变,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向区外电厂出具结算依据,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区内电厂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现行规定进行资金结算,电力用户按月结清电费。
4.偏差考核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处理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华北监能市场 〔2018〕86号文)、 《关于冀北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偏差考核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75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电价暂按2019年度发布的数值计算,即340.53元/兆瓦时的20%。
5.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区外发电厂、冀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向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区内发电厂出具偏差电量及偏差考核电费明细,本月偏差考核电费随次月电费结算时一并进行处理。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精神,电网企业在计收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五、相关工作要求
1.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区内交易组织工作,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区外交易组织工作。
2.鉴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的特殊性,为保证交易结果的有效执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电厂月度发电量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3.请市场主体充分考虑输配电价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谨慎确定参与交易策略。
4.直接交易过程中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所在省“超低排放”标准。
5.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交易方案及交易公告要求,依法履行交易结果并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
6.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等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发、用电企业均不得恶性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主体相关违约行为的信用记录和通报等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我委。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我委将视情况暂停、调整和中止交易,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责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3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