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简称建筑钢结构分会)是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下设专业分会,是由北京及周边地区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企业,轻型钢结构房屋生产及设计企业,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材料配套生产厂商及个人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建筑钢结构分会以“推动企业快速发展,促进行业健康提升”为宗旨;以“展示企业家的舞台,推动企业发展的平台”为服务理念;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争取在第一届内成为华北地区钢结构行业最专业、最强大的协会组织;
第二条建筑钢结构分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管理。
第三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委托,对
北京地区钢结构行业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开展北京市钢结构行业企业、企业家、企业总工和工程的优秀评选工作和质量诚信评选工作。
(四)组织召开行业研讨会或高峰论坛会。举办或组织设计、原材料对接活动,降低钢结构加工制造成本。
(五)办好行业发展内参、刊物和网站,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企业提供国内外相关信息,增强竞争力。
(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人员出国考察、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设计、技术、施工、管理经验,提高北京钢结构行业设计、加工的综合水平。
(七)开展钢结构行业职工技能再提高培训工作。
(八)扩大专家队伍,完善专家服务工作,组织行业专家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九)制定行业规范、行约、行标,监督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
平竞争。
(十)基本任务的实施由本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时工作重点提出实施方案,并
拟近 期与中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条申请加入建筑钢结构分会会员(企业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建筑钢结构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建筑钢结构分会的意愿;
(三)会员包括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或从事钢结构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和个人等。
第六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和协会章程及建筑钢结构分会章程各一份。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建筑钢结构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建议权、批评权;
(二)参加建筑钢结构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建筑钢结构分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建筑钢结构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建筑钢结构分会章程执行建筑钢结构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建筑钢结构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建筑钢结构分会交办的工作,承办委托事务;
(四)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建筑钢结构分会提供有关真实资料、数据,按时报表;
(六)积极参与协会及建筑钢结构分会活动。
第九条建筑钢结构分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建筑钢结构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包括建筑钢结构分会工作方针、任务;通过重要决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建筑钢结构分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建筑钢结构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建筑钢结构分会一切变更;
(十一)决定建筑钢结构分会中、近 期工作计划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建筑钢结构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建筑钢结构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建筑钢结构分会会长任职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三条建筑钢结构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建筑钢结构分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建筑钢结构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的资产监督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建筑钢结构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筑钢结构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建筑钢结构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