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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NanjingDecorationTrade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NDT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从事装饰施工、科研、设计、材料销售等同业经济组织

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NanjingDecorationTrade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NDT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从事装饰施工、科研、设计、材料销售等同业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履行服务、代表、自律、协调等基本职能,其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团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中介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维权作用。动员全市装饰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4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参与市场竞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和装饰行业个人执业资格审查。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内的企业与工程项目的创优评选活动,不断提高装饰工程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对装饰工程现场服务,以维护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调研制定有关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施工与验收规范和定额标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

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合理要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解决装饰行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装饰行业健康发展。

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举办各类业务讲座和研讨班,不断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

开展装饰工程咨询、价格评估和行业政策法规调研等服务工作。

加强横向联系,开展本行业学术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的科研成果;编辑发行会刊、价格指导和材料信息。

代表行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和应诉。

法律规定、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以下统称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装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审查,报会长批准;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一市一业一会”的设立原则,本会下设“家装、材料、设计、价格”等专业委员会。财务、资产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4年1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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