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区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建立全区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贯彻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屋管理的责任。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物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标准并贯彻执行。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房屋安全管理政策,组织推进危房解危。负责征收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参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七)承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的责任。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计价依据和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管;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参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承担全区风景园林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监管;负责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园林城市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十)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指导全区涉外建设项目的管理。
(十一)承担管理建筑业行业、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全区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促进全区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负责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并指导全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建筑业技术政策。参与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乡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推进全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十四)承担全区地震监测预报、抗震防灾等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震减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地震监测预报管理,组织全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震现场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组织震后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十五)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防空指挥通信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责任。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指挥通信、警报建设、疏散基地建设、基层人防建设、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建设经费筹集、人防平战结合、人防战备值班、人防指挥所运行管理,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训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全区公共建筑、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城市建设附属设施、人防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