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第二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11〕23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村镇建设规划,将0.3752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内厝镇莲塘村水田0.0041公顷、园地0.360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48公顷,共计0.4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申请用地的村民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0.3752公顷,计入你区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和农转用计划指标。
五、本批次涉及占用耕地0.0041公顷,由你区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