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简称《规定》)第九条为:“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企业对此条款的实施普遍感到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有:
a.由于专业不同,电力调度部门对各种机组的供热负荷曲线和节能因素缺乏了解,没有相关资料,无法进行技术确认。
b.电力调度系统一般只有相关的电力信号,热电厂的供热信息无法采集。电网调度和热力管网运行虽然有一定计划,但运行时需要根据用电负荷和热负荷的变化适时调整,既然《规定》已经表明热电厂可参加调峰,就必须对“合理调度”进行技术层面的适时决策支持。
c.供热负荷曲线和节能因素不能只听电厂或电力调度部门的一面之词,应该由经过认定的相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
d.在电网需要调峰时,由于各地区普遍存在着热电利润的差异,机组发电功率达到最大比较容易满足,但当需要降低出力时,由于供热机组的运行方式是“以热定电”,电厂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导致供热机组电负荷的调度不太容易实现。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