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地方性规定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市水务建设和管理,组织编制本市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务工作论证。
三、负责本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水源监测、水环境调查评价,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归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实施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和仲裁部门间和各镇(街、场)间的水事纠纷,负责组织和协调涉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务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江河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管理、指导、监督全市范围(除江门市管河道外)河道采砂工作,实施河道占用许可制度。
六、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措施,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项目核准制度。
七、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库安全调度、水库控制运用计划核准制度。
八、主管本市水务和涉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九、指导各镇(街、场)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开发调查和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对水利和小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组织协调机电排灌工程和农村小水电、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水务队伍建设,管理直属单位。
十、承担水务系统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承担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