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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划分,其他情况执行下列规定: (一)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包括楼房地沟和管道井中的供热设施; (二)工程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工程保修期满后,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应当计入热价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因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造成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建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更新改造责任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划分,其他情况执行下列规定:

(一)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包括楼房地沟和管道井中的供热设施;

(二)工程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工程保修期满后,供热设施的维护、更新改造费用应当计入热价成本,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因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材料造成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建设单位继续承担维护、更新改造费用;

(四)经市政府确定实行分户控制、一户一表改造供热设施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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