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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告法规内容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底。 二、调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不含省农垦系统、省森工系统管理的土地

为了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38号)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底。

二、调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不含省农垦系统、省森工系统管理的土地)。

三、调查内容:

(一)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二)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三)调查全市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四)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四、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被调查对象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调查对象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现场指界;不参加现场指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调查、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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