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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用途、随意凿洞、拆换门窗和私建滥建; (二)乱抛、乱堆、乱倒垃圾杂物和在建筑物上随意搭挂、张贴、写画; (三)践踏绿地,占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立面、内部平面布局、用途、随意凿洞、拆换门窗和私建滥建;

(二)乱抛、乱堆、乱倒垃圾杂物和在建筑物上随意搭挂、张贴、写画;

(三)践踏绿地,占用场地、小区道路、自行车棚、停车场或者其它共用设施;

(四)损坏、涂划园林雕塑;

(五)随意停放自行车和其它车辆;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七)聚众喧闹;

(八)私设摊点或者从事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住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在已实施物业管理范围内进行专业施工,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负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所得费用列入物业维修费。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住宅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住宅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应当将住宅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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