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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第三章 绿地管理

2022/07/1616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二条 绿地管理责任: (一)公共、生产、防护绿地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占挖绿地。 临时占挖绿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一)占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项绿地的,应当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占挖费和

第十二条 绿地管理责任:

(一)公共、生产、防护绿地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单位和单位自有生活区绿地,由产权单位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占挖绿地。

临时占挖绿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一)占挖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项绿地的,应当向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

(二)占挖第十二条第(二)项绿地的,应当向产权单位缴纳占挖费和恢复费。

经批准临时占挖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限内恢复绿地。恢复的,退还恢复费;未恢复的,不退还恢复费,由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代为绿化。代为绿化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批准占挖时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园林绿地的管理,应当设专、兼职人员,适时扶育养护,保持植物繁茂和设施完好。

第十五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由文物管理部门管理。园林绿化部门有责任保护。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加保护和管理,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十七条 在绿地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践踏草坪,损坏设施。

(二)放牧牲畜,种植农作物。

(三)打柴割草,放火烧荒。

(四)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五)其它有害绿地的行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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