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维护游园秩序,确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符合公园规划的应当求,并经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内动物的管理,搞好安全保护、医疗卫生、饲养驯化,保存、繁殖稀有和珍贵动物。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逗打动物。
(二)掏挖、翻越围墙。
(三)损坏公园设施。
(四)其它有损公园容貌和妨碍公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