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作简要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居民居住环境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公布施行以来,为我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全市居民居住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市路网体系的逐步完善,道路交通噪声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市民投诉急剧增多;条例笼统使用居民居住区的概念,未对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区别对待,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条例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很难操作,等等。因此,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矛盾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规划建设问题。解决环境噪声等污染的根本途径,是在规划建设阶段进行源头控制,逐步实现“商住分离”目标。因此,增加一条规定,从规划建设角度作了两项规范:一是在开发、改造居民居住区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商业经营用房实施分开规划建设;二是不具备分开规划建设条件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用房的专用烟道。
(二)关于分类保护问题。基本概念的界定是居民居住区实施细化分类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先,对居民居住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其次,明确了凡在居民居住区开办项目,都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并依据相关法律关于“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规定,设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同时,针对居民居住区、商住综合楼、住宅楼等不同的居民居住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开列了禁止开办项目的清单和开办禁止以外项目的相应防治措施,细化了保护规则。
(三)关于夜间噪声问题。由于条例在“在居民居住区内22时至次日6时,下列活动不得产生环境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等规范中,将“是否造成对他人生活的干扰”这一较为主观性标准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判定,致使实际执行中纠纷不断,矛盾日益突出,此类群众上访案件占环保信访的2/3以上。为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既要认可经营企业的经营权,保证其权益,又要引导其行为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保护大多数人民群众正常休息的基本需求,将相应内容修改为:“在居民居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下列活动应当停止使用音响或者产生噪声的设备”。同时,修改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交通噪声问题。为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噪声对百姓生活的严重困扰,对实践中先有居民住宅区、后建路,及先建路、后建设居民住宅这两种情况的交通噪声防治,都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将“快速路”、“轻轨道路”与“高速路”一并考虑,设置应对预案。
(五)关于法定职责问题。针对条例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补充列举了具体的违法情形,以进一步明确行政违法责任;为保证项目投资者在第一时间知晓开办项目的禁止性规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补充完善了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的告知义务,及工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
三、修订的过程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于2011年9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9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围绕修改内容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同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2012年11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