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8月13日,经法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该条例。
在审议中,组成人员对哈尔滨市的城市绿化非常重视,高度关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随着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和“北跃”战略的实施,松花江贯穿哈尔滨市区,一江两岸,已经成为哈尔滨市最大的湿地和居民休闲公园,其绿化管理应当在立法中有所考虑;哈尔滨市老城区绿化面积过少,应当重点加强老城区的绿化工作,增加老城区的绿化地块,并对适宜绿化的零星地带也进行见缝插针式的绿化建设,以增加绿地面积;加强城市绿线的管理,建议增加城市绿线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并在调整城市绿地的规定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上述意见,在修改条例和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加以考虑和落实。
此外,组成人员还对绿化管理的实际工作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应当调动乡镇、区政府在绿化规划和日常管理中的积极性;绿化树种单一,随意改变、更新绿化树种;大抹头式的截冠修剪;屋顶和阳台绿化;鼓励全社会参与绿化;优先选用耐寒植物;增强绿地的园艺效果;强化绿地管护;进一步细化门前绿地管护责任;严格控制砍树,提高审批层级;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绿化问责机制等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考虑到上述意见均属于合理性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组成人员提出的上述建议转交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