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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勘察设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修改为:“勘察、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十条修改为:“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对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只能承担本单位内与其资质相符的勘察、设计业务。”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市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八条。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级别和专业技术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九)删去第三十五条。

(十)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将审查结果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三)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四)第四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删去第四十七条(二)项。

(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合同签订后未按照规定报经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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