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水库移民安置和开发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涉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拟订全县水务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全县河流湖泊等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全县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务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
(四)指导全县水务工程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指导全县水务工程运行的安全和监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和负责转报小Ⅰ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批小Ⅱ型以上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组织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划、规程。
(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信息,指导全县水文工作。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审定排污口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八)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九)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十)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重大水务工程环境评价报告,并报批;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对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并依法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并处理全县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负责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务及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性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县水务行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