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开展了地质工作的,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需要增加申请放弃区块的《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凡涉及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且在申请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内没有开展地质工作的,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需要增加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放弃勘查区块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上述报件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