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而言,按照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国家依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将城镇中指定地块以一定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并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作为一项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我国土地制度和土地国家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借鉴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前就一直实行的土地批租制度。主要依靠“土地批租”,香港打造了一个举世公认的轻税薄赋的优良营商环境。1987年,深圳市首次拍卖一幅地块50年的使用权,敲响了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随着该做法的推广,逐渐形成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制约我国城市基础建设和市政发展的资金匮乏问题,更从体制层面解决了行政划拨土地的低效、土地资源浪费及其与市场经济不匹配的问题,对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乃至中国崛起功不可没。
1.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区别
a.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一级市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土地二级市场的行为。
b.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处分行为,出让一方只能是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出租是负担行为或债的行为,是在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有偿让与承租人使用。
c.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结果是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为一种他物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结果是出租人将其土地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年限,出租人仍保有土地使用权,承租方享有的只是一种债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不随土地使用权出租而转移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
2.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
a.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通过出售、入股等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期限未届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内受让土地使用权,也属于土地二级市场的行为。
b.土地使用权出让使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是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结果;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使用权人将作为他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转移给其他公民或法人,是土地使用权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结果。
c.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监督管理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仍保留着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作为政权的监管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