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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其防护措施应与地面水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有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对于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可参照上述规定。水井周围30 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粪坑等污染源。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