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测条件的确定
(1) 预测范围:地表水环境预测的范围与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的范围相同或略小。确定预测范围的原则与现状调查相同。
(2) 预测点的确定:预测点的数量和预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受纳水体和建设项目的特点、评价等级以及当地的环保要求确定。为了全面反映拟建项目对该范围内地表水环境影响,一般选择以下地点为预测点:
① 已确定的敏感点;
② 环境现状监测点,以利于进行对照;
③ 水文条件和水质突变处的上、下游,水源地,重要水工建筑物及水文站附近;
④ 在河流混合过程中的代表性断面;
⑤ 排污口下游可能出现超标的点位附近,必要时可适当加密预测点,以便确定超标区的范围;
⑥ 预测范围外,但是估计有可能受到影响的重要用水地点,也应设立预测点。此外,当拟预测溶解氧时,应预测最大氧亏点的位置及该点的浓度,但是分段预测的河段不需要预测最大氧亏点。
(3) 预测时期:地表水预测时期分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三个时期。一般来说,枯水期河流自净能力为最小,平水期居中,丰水期自净能力最大。但个别水域因非点源污染严重可能使丰水期的稀释能力变小,水质不如枯、平水期。冰封期是北方河流特有的情况,此时期河流的自净能力最小。因此,对一、二级评价项目应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期和一般两个时期的环境影响。对于冰封期较长的水域,当其功能为生活饮用水、食品工业用水水源或渔业用水时,还应预测冰封期的环境影响。三级评价或评价时间较短的二级评价可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期的环境影响。
(4) 预测阶段:一般分建设过程、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所有拟建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对地表水体的影响,并按正常排污和不正常排污(包括事故)两种情况进行预测。对于建设过程超过一年的大型建设项目,如产生流失物较多且受纳水体要求水质级别较高(在Ⅲ类以上)时,应进行建设阶段环境影响预测。个别建设项目还应根据其性质、评价等级、水环境特点以及当地的环保要求预测服务期满后对水体的环境影响(如矿山开发、垃圾填埋场等)。
此外,地表水环境预测应考虑水体白净能力不同的各个时段。评价等级为一、二级时应分别预测建设项目在水体自净能力最小时期和一般两个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或评价等级为二级但评价时间较短时,可以只预测自净能力最小时期的环境影响。
(5) 拟预测水质参数的筛选: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拟预测的水质参数应根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评价等级、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筛选和确定。数目应既说明问题又不过多。一般应少于环境现状调查水质参数的数目。建设期、生产期、服务期满后各阶段均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自的水质预测因子 。2100433B